(2017)川01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秦昌米与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昌米,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秦昌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维炳。秦昌米与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713元,执行费66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