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安妮与泉州真情在线公益协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安妮,泉州真情在线公益协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316号之二原告:林安妮,女,200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理人:林隆海,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林安妮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真情在线公益协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铭典1号楼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500MJC180532E。法定代表人:庄幼珠,职务: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秋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杰,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原告林安妮与被告泉州真情在线公益协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林安妮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安妮以已泉州真情在线公益协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安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林安妮负担。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