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梦强、张海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梦强,张海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特2号申请人:王梦强,男,生于2005年7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监护人:唐杰兰,女,生于1946年10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系申请人外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峰,邓州市超群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2。被申请人:张海萍,女,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王梦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海萍失踪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梦强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海萍系母子关系。2008年8月8日,其父王大新因被电击去世。2011年8月,其母张海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海萍失踪。申请人王梦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户口注销证明一份,以证明申请人王梦强父亲王大新已死亡的事实;邓州市龙堰乡姚营村民委员会及邓州市公安局龙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张海萍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邓州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申请人祖父王保恒、祖母张桂平均已死亡;4、唐杰兰身份证、户口薄、邓州市龙堰乡唐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张海萍父母与申请人系外祖父、外祖母关系;5、王大新、张海萍、王萌、王梦强的原户口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原家庭成员情况;6、王萌、王梦强的现户口薄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现家庭成员情况;7、证人王某1、王某2、丁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之父王大新于2008年8月8日死亡、其母张海萍于2011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法调查证人的笔录四份,以证明申请人王梦强与被申请人张海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张海萍于2011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申请人王梦强与其外祖母唐杰兰共同生活。经审查明:被申请人张海萍,女,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村王营108号,身份证号。1994年农历12月6日,王大新与张海萍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2月18日,二人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萌;2005年7月9日,二人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梦强。2008年8月8日晚11时,申请人王梦强之父王大新被电击意外身亡。2011年8月,被申请人张海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1月4日,申请人王梦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海萍失踪。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寻找张海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海萍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且已满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王梦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海萍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海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