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961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万货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万货全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6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开发区万货全超市,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天文路****号,注册号320583600932611。经营者:李宏达。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万货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