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行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文化、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化,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终111号上诉人王文化,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上诉人王文化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有关人员公开案件进展、结果等情况,但当事人对此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王文化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上诉人王文化上诉称:在王金萍起诉杨清江返还股金270万元的诉讼中,被上诉人以诈骗罪对上诉人立案,强迫上诉人作出王金萍没有向盘龙公司投资270万元的虚假供述,属于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立案,且采取拘传、讯问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被上诉人违法将立案材料及讯问笔录复制给杨清江,侵犯王金萍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检察机关对被上诉人进行立案监督,被上诉人向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说没有对上诉人实施刑事司法程序,但上诉人申请其公开政府信息时,被上诉人又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产生的信息。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实施刑事司法程序,因此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王文化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向原告公开2005年7月15日对原告不立案就按诈骗罪拘传、制作讯问笔录及刑讯逼供的事实、法律依据、书面材料和直接负责人;2、判令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向原告说明将立案材料和讯问笔录交给杨清江用于民事诉讼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员及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文化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王文化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文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任海霞审判员 李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