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桂凤与李盛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凤,李盛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276号原告:徐桂凤,女,195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盛哲,男,1985年02月06日出生,朝鲜族。徐桂凤与李盛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徐桂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三元,由徐桂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