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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敦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毅,丁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35号申请执行人敦毅,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崔阳芬,女,194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丁旭,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杭州传承教育文化投资公司股东,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敦毅申请执行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0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丁旭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敦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丁旭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敦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丁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及申请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