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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549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晓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85440-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跨春工业坊。法定代表人:王琢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婧,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梅,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邹晓艳,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晓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晓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晓艳银行存款人民币43647.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