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郦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郦嗣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096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770号鼎盛世家9幢2单元107、108室。负责人龙为民。被告郦嗣群,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郦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