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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成天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违纪处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天,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51号原告邱成天,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负责人王立忠,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守灏,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邱成天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违纪处理决定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成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艳丽代理审判员  信欣然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