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萍与王美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王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美芝,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张萍与王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美芝偿还张萍借款本金60000元(履行方式:2016年12月31日前、2017年12月31日前分别偿还30000元),如未能按期如数履行,张萍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美芝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4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提起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根据调查结果,于2017年1月6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两银行账户(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城中支行账号11×××57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通市世纪大道营业所账号62×××65,冻结期限均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情况,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11562.01元(含执行费562.01元),并将其中的1100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62.01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499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及退付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退付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