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李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62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被告:陆某,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被告:李某,女,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