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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李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62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被告:陆某,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被告:李某,女,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