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字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光与李占杰、李若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李占杰,李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字54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李占杰,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李若祥,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占杰、李若祥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