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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信瑞昌诉丁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瑞昌,丁春来,信瑞昌,丁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31号原告:信瑞昌,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丁春来,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原告信瑞昌与被告丁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信瑞昌以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瑞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923元,减半收取计3462元,由信瑞昌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