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信瑞昌诉丁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瑞昌,丁春来,信瑞昌,丁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31号原告:信瑞昌,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丁春来,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原告信瑞昌与被告丁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信瑞昌以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瑞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923元,减半收取计3462元,由信瑞昌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