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国喜与公主岭市顺兴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喜,公主岭市顺兴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喜,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顺兴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公主岭市苇子沟乡长青村三屯。法定代表人:颜延旭,厂长。上诉人张国喜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顺兴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喜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