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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郭正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郭正峰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正峰,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张店区南定镇哈比比百货商店业主,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珍,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沈 峰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