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凤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凤美,柳春,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法定代表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王晋寅,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凤美,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柳春,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新区8组14幢,组织机构代码:67064778-6。法定代表人:柳春。被执行人: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910室,组织机构代码:08889211-0。法定代表人:胡乃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2201室房产。2017年4月19日买受人杨向雷在第一次拍卖中以人民币12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2201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22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杨向雷(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杨向雷应持本裁定书于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蓝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