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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XX与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X,陈华,谢国富,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2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陈华、被上诉人谢国富、被上诉人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赵XX不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陈华、谢国富、陶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赵XX与陈华、谢国富没有事实上的借贷关��,陶XX与陈华、谢国富之间的债务系陶XX个人所欠,与赵XX无关,应由陶XX个人偿还。借贷事实存在瑕疵,对债务真实性不认可。陈华、谢国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本案中所涉及的债务的欠条是由陶XX书写的,但是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X没有证据证明债务是陶XX的个人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XX有还款义务。对于借款的真实性,一审中陈华、谢国富提交过四张借条,已经证明了债务的真实性,而且赵XX自己也在一审中承认了借款的存在。综上,应当驳回赵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陈华、谢国富向一审法院起��请求:判令陶XX、赵XX归还陈华、谢国富借款本金66万元,并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4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陶XX、赵XX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28日,陶XX向谢国富借款20万元。2014年3月10日,陶XX向陈华借款20万元。2014年6月10日,陶XX向陈华借款26万元。陶XX分别出具三份借条。2014年11月9日,陶XX出具《欠款》,内容为:陶XX欠陈华、谢国富66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到期如未按时偿还,陶XX承诺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变现支付。(该房屋产权为陶XX与赵XX夫妻共同拥有,房屋变现后陶XX拥有成交价50%所有权)。2014年8月21日,陶XX与赵XX离婚,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如下:存款,为了男方开办养老院和还男方在开办养老院期间的借款,现家中银行存款为零;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房屋由女方所有;男方现经营一家养老院名为昌平福顺泰养老院,养老院归男方所有;一辆奇瑞车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车牌号:×××。债务处理方面,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还清,即便还有也是瞒着女方借的而且是用于养老院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由男方承担。2009年3月20日,陶XX与赵XX签订《承诺书》,承诺陶XX自2009年3月承租福顺泰养老院所有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与爱人赵XX无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陶XX本人承担,与赵XX无任何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谢国富、陈华向陶XX提供借款,陶XX出具借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谢国富、陈华按约���向陶XX提供借款,陶XX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2014年11月9日陶XX出具的《欠款》中承诺的还款日期,双方均认可该《欠款》系2014年出具,根据常理,还款日期应在《欠款》出具之后,故《欠款》中写明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应为笔误,还款日期应为2015年4月30日。对于原告要求陶XX偿还借款66万元的诉讼请求,陈华、谢国富虽仅提供借条,但双方均认可陈华、谢国富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借款,陶XX称已还款10万元,但陶XX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陶XX的意见不予采信,故对陈华、谢国富要求陶XX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陈华、谢国富要求陶XX支付2014年5月1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款》中承诺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故对于2015年5月1日后的利息,该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驳回。关于赵XX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赵XX与陶XX虽已于2014年8月21日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但陶XX的借款均在双方离婚前,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XX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陶XX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赵XX应与陶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对于陈华、谢国富要求赵XX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陶XX、赵XX于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陈华、谢国富借款本金66万元;二、陶XX、赵XX于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华、谢国富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陈华、谢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赵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署名为陶XX2014年3月10日的金额为26万元的借条,来源于2014年3月份,陈华拿着借条来要钱,赵XX拍了一张照片,证明26万元的借条存在日期的涂改,本来的日期是3月10日,还款日期不是笔误,但具体是什么赵XX不清楚,是本案其他当事人商量的;证据2、赵XX的���动合同、北京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赵XX有工作,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与陶XX是分开的,没有参与陶XX的养老院的经营和管理。针对赵XX提交的证据,陈华、谢国富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不是新证据,真实性认可,时间的更改是陶XX自己更改的,是为了故意规避其与赵XX房屋过户的问题;证据2、北京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不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陈华、谢国富认可证据1和证据2中北京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对证据2中其他证据,因未提供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一审法院2016年5月12日开庭笔录记载:“法官问:被告方答辩。陶XX:具体的借款数额我记不清了,确实是有借款的事实,借款我同意承担,跟赵XX是没有关系的。赵XX:陶XX跟原告之间借款事情我是不知道的......我不同意承担借款。法官问:收到的是现金还是转账?陶XX:现金。法官问:借款的原因?陶XX:承包了养老院,借款是用于房租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陈华、谢国富与陶X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XX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陶XX出具的三张借条、一张《���款》凭据、当事人陈述意见,综合认定陈华、谢国富与陶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赵XX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债务发生在赵XX与陶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XX应与陶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赵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赵XX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杨 力审 判 员 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郭 帅书 记 员 杜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