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马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马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704号原告:陈国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马彪荣,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军与被告马彪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