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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业大药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业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71号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九州通大厦15层办公6-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业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上沙塘晏村6巷8号102。法定代表人:庄胜亮。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坐落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业大药房有限公司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