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柴继生与陆宣蓉、洪千木·阿不都力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继生,陆宣蓉,洪千木·阿不都力木,阿克木江·艾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柴继生,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柴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陆宣蓉,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洪千木·阿不都力木,女,维吾尔族,1969年9月9日出生,阿热吾斯塘乡中学教师,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阿克木江·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1月1日出生,阿热吾斯塘乡中学教师,住伊宁市。申请执行人柴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宣蓉、洪千木·阿不都力木、阿克木江·艾合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柴继生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