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兵、张海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兵,张海玉,张家斌,李金瑞,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13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小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海玉,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家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金瑞,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5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