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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真,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真现在监狱服刑,通过网络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