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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晋西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西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西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简阳市,现租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西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西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晋西南持B2类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N1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建设路玛利亚医院外路口处右转时,因操作不当与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QX8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民警接陈某某报警赶到现场,因晋西南涉嫌酒后驾驶,遂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晋西南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3.4mg/100ml。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晋西南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晋西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赔偿了陈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晋西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涉案车辆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晋西南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曹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西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晋西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晋西南积极赔偿了陈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晋西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西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佟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