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张春福主动到法院将案件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