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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张春福主动到法院将案件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