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谭婉利与李维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婉利,李维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72号原告谭婉利,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李维玉,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婉利诉被告李维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婉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婉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婉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婉利承担。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