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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2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坝公路北元林路小区3排8号。法定代表人孟德雨,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91207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2015年2月6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5853549.07元。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91207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340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