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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邱金亭、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金亭,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金亭,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法定代表人:郑坚,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邱金亭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虎山公司)、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有关规定,本案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金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邱金亭原系荣成市粮油机械厂的职工。荣成市粮油机械厂系镇办企业,2000年8月被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更名为恒力虎山公司。邱金亭因其退休之后应享受的待遇与恒力虎山公司发生争议。同时,二审已查明荣成市相关行政部门对邱金亭的诉求已多次作出行政处理意见,邱金亭可根据荣成市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向恒力虎山公司主张权利,并申请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执行,人民法院不宜再对其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邱金亭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金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郑华章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