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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执1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1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3年4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履行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李某申请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另还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45元,共计10826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李某某执行来75000元,但还有33265元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康县爱博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康县支行的银行的账户内存款33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