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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祝强龙与刘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47号祝强龙、刘大兴:祝强龙与刘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大兴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及利息32000元,并交纳了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38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