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祝强龙与刘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47号祝强龙、刘大兴:祝强龙与刘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大兴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及利息32000元,并交纳了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38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