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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异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明星、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星,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异013号异议人张明星(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张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铁刚,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祝盐山县。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蔡铁刚与张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张明星对本院(2015)盐执字第690号、(2016)冀0902执406号、(2016)冀0925执1016/1067号、(2017)冀0925执223号执行案件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2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衡、申请执行人蔡铁刚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明星称,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借款合同纠纷及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蔡铁刚与张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异议人名下的盐土国用字第082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异议人认为,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该建筑物及房屋的所有权证,该建筑物产权归属尚不明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拍卖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错误,另异议人之子张铁玉名下盐土国用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同时被查封,查封标的物的价值大于执行标的。故应依法解除盐土国用字第082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停止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称,异议人所提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异议人)名下财产没有错误,且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应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本院查明,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申请,保全查封查封了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入执行程序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以(2016)冀0902执40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上述财产,后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接受委托后以(2017)冀0925执223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30万元;本院在执行(2015)盐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蔡铁刚申请执行张明星宋淑芬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异议人张明星名下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该案执行标的为1278766元;本院在审理(2016)冀0925民初1143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2016)冀0925民初1144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3日轮候查封了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异议人张明星名下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及异议人之子张铁玉名下083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6)冀0925执1016/1017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二案执行标的额分别为本金1111980元、100万元。本院执行上述三案期间于2017年3月依法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在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时,异议人张明星以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该建筑物及房屋的所有权证,该建筑物产权归属尚不明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拍卖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错误及查封标的物的价值大于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盐土国用字第082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停止拍卖措施。另查明,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异议人张明星名下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于2010年12月2日在盐山县住建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用地项目为商住办公楼,同年12月20日盐山县人民政府为异议人张明星颁发了国有土地证书,2013年8月23日盐山县住建局为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由异议人经办也取得上述建设规划手续。2013年盐山县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委员会以盐规审字(2013)号会议纪要同意张明星、张铁玉联建商业楼(占地面积546.35平米、总建筑面积3820平米)后异议人张明星与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由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建设商业楼,2014年11月19日异议人张明星与施工方对该楼房工程进行验收后交付异议人张明星,2015年8月正式通过质检验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听证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经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异议人张明星同时撤回在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亦裁定予以准予撤回异议申请。异议人张明星之子张铁玉于2010年7月15日因病去世。异议人张明星除上述三个执行案件外,尚有多个未结执行案件。本院认为,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盐山县人民政府为异议人张明星颁发了国有土地证书,故异议人对该宗土地有合法使用权,盐山县住建局为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异议人在此土地及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上联建商用办公楼,故该楼房不可分割。现异议人张明星与建筑商已经对该楼验收交付使用。鉴于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可分割,且本院执行涉及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的三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其价值不经评估不能确定,变现后应优先满足首次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且该财(楼房)产不可分割,本院在执行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借款合同纠纷及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蔡铁刚与张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明星、宋淑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付文庄审判员  黄北仑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