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鲁先权与杨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先权,杨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309号申请人鲁先权,女,1980年12月21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杨明红,女,1982年8月3日生,住云县。申请人鲁先权与被执行人杨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鲁先权申请执行杨明红支付经济损失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明红支付鲁先权30000元(已履行),剩余10000元鲁先权自愿放弃。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云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