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培元、宋希香、靳妍娅、任依涵、任珂与李建平、常军民、李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培元,宋希香,靳妍娅,任依涵,任珂,李建平,常军民,李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任培元,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申请执行人宋希香,女,1967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申请执行人靳妍娅,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申请执行人任依涵,女,2012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申请执行人任珂,女,201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常军民,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李翠明,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申请执行人任培元、宋希香、靳妍娅、任依涵、任珂申请执行李建平、常军民、李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培元、宋希香、靳妍娅、任依涵、任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