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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安珍与被告陈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珍,陈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85号原告:薛安珍(又名薛安振),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锋镇。被告:陈成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锋镇。原告薛安珍与被告陈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薛安珍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卫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