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安珍与被告陈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珍,陈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85号原告:薛安珍(又名薛安振),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锋镇。被告:陈成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锋镇。原告薛安珍与被告陈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薛安珍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卫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