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志立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赖某1,赖某2,罗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30刑初2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持家,住广昌县,系死者赖某3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赖某1,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广昌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广昌县,系死者赖某3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2,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广昌县,系死者赖某3的女儿。被告人罗志立,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华,个体工商户,住广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志立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赖某1、赖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6时36分许,被告人罗志立驾驶无牌五星钻豹三轮电动车沿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建设东路“迪信通”手机城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赖某3,造成赖某3受伤、无牌五星钻豹三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赖某3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3日死亡。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志立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志立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罗志立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受理之前,被告人罗志立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人民币(以下等同)86600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罗志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罗志立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赖某1、赖某2因赖长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6600元(包括罗志立前期支付的费用86600元)。二、被告人罗志立分期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赖某1、赖某2支付赔偿款230000元,即:2017年5月2日支付1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三、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赖长清死亡)产生的一切民事赔偿纠纷处理完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赖某1、赖某2向被告人罗志立出具谅解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谢胜荣人民陪审员 姚连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敏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