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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912龚坤荣与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坤荣,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912号原告:龚坤荣,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1848857P,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原告龚坤荣与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龚坤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龚坤荣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