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何小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何小毛,丁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85959599-1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小毛,男,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丁美丽,女,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修水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小毛、丁美丽银行卡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288号,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79.62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9079.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小毛、丁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何小毛、丁美丽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何小毛、丁美丽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院将何小毛、丁美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进行了终本约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2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何小毛、丁美丽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小毛、丁美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胡桂香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