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洪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张洪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1,男,汉族,1996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宾县。诉讼代理人尹贻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法律工作者,住宾县。被告人张洪然,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200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抓获,寄押于廊坊市看守所,2017年1月22日被宾县公安局解回宾县,次日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然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尹贻红、被告人张洪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张洪然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宾县宁远镇刘某2,刘某2的亲家刘稔权因抢劫罪正在松滨监狱服刑,在聊天过程中刘某2问张洪然是否能将刘稔权从监狱中办理提前释放,张洪然在无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只要刘某2拿出人民币40000元钱就能将刘稔权办理出狱,后刘某2将此事告知其女婿被害人刘某1,并得到刘某1同意。刘某1于2016年7月23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20000元后,张洪然又以办事为由,先后三次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10000元,刘某1于2016年8月5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刘某2微信账户向张洪然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1月18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4日张洪然对刘某2称将办理刘稔权提前释放需要的剩余人民币10000元汇给他,刘稔权将于当日10时被放出,于是刘某1于当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10000元,汇款后刘稔权并未被如期释放,之后再无法与张洪然取得联系。至此,刘某1先后分五次共向张洪然汇款总计人民币40000元。2017年1月19日19时许涉嫌诈骗的张洪然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榭家园3号楼2单元302室被廊坊市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洪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能给服刑人员办理提前释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洪然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被害人刘某1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张洪然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宾县宁远镇刘某2,在聊天过程中刘某2提到其亲家刘稔权因抢劫罪正在松滨监狱服刑,问张洪然是否能将刘稔权从监狱中办理提前释放。张洪然在无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只要刘某2拿出人民币40000元钱就能将刘稔权办理出狱,后刘某2将此事告知其女婿刘稔权的儿子被害人刘某1,刘某1表示同意办理。刘某1于2016年7月23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20000元后,张洪然又以办事为由,先后三次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10000元,其中刘某1于2016年8月5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刘某2微信账户向张洪然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1月18日向张洪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现金汇款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4日张洪然对刘某2称将办理刘稔权提前释放需要的剩余人民币10000元汇给他,刘稔权将于当日10时被放出。于是刘某1于12月4日7时到松滨监狱等待刘稔权释放,委托其姨夫于9时通过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向张洪然汇款人民币10000元,汇款后刘稔权并未被释放,之后再无法与张洪然取得联系。综上,张洪然以办理提前释放为名,共骗取刘某1人民币40000元。2017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洪然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榭家园3号楼2单元302室被廊坊市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报案、立案及被告人张洪然被抓获情况。2、工作纪实:刘某2确认骗取李某24万元钱的人是张洪然。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洪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0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4、银行汇款凭证:被告人张洪然于2016年7于23日、8月5日、11月18、12月4日分别收到被害人汇款人民币20000元、3000元、4000元、10000元。5、手机截图照片:刘某2找被告人张洪然办事,张洪然向其索款及刘某2通过微信账户向张洪然微信账户转账3000元的经过。6、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1及其妻子任某指认被告人张洪然情况。7、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张洪然,张洪然说他是省公安厅的,能将在松滨监狱服刑的其亲家刘稔权给释放出来。其将此事告诉其女婿刘稔权的儿子刘某1,刘某1表示同意。张洪然说办此事需要4万元钱,自2016年7月其和刘某1、任某、刘某1姨夫为办此事分五次先后向张洪然汇款共计4万元。张洪然说刘稔权于2016年12月4日10时释放,其和刘某1在松滨监狱等待,但刘稔权没有释放,其给张洪然打电话打不通,不是关机就是挂断。8、证人任某的证言:2016年7月,其母亲刘某2对其和其丈夫刘某1说,她认识一个省公安厅的人能将刘某1在松滨监狱服刑的父亲刘稔权提前释放。之后与这个人在宾县见的面,这个人说办减刑得4万元钱。自2016年7月23日其和刘某2、刘某1及刘某1姨夫先后向张洪然汇款共计4万元。张洪然承诺2016年12月4日9点40分刘稔权能释放出来,直到10点也没出来,再给他打电话就关机了。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其父亲刘稔权因犯罪在哈尔滨松滨监狱服刑。2016年7月其岳母刘某2对其说她有个朋友能将刘稔权从监狱整出来,需要花四五万元钱,其表示同意。2016年7月20日其和妻子任某、母亲隋敏丽、姑父张宝成及刘某2在宾县与自称能办理此事的张洪然见的面。张洪然自称是省公安厅什么副队长,靠其叔关系找人能把刘稔权从监狱给办出来,需要花4万元钱。自2016年7月23日其和刘某2、任某、其姨夫先后向张洪然汇款人民币4万元,张洪然承诺刘稔权能于2016年12月4日10时释放。其和妻子任某、母亲隋敏丽、姑父张宝成及刘某2在松滨监狱外等候,等到10点多也没出来。刘某2给张洪然打电话,张洪然关机,打不通,其询问监狱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没有释放的人,其意识被骗了。10、被告人张洪然的供述:2016年其和刘某2在微信上认识,在7月份的时候,刘某2说她亲家在哈尔滨市松滨监狱服刑,其谎称其叔叔是省公安厅的,能给办出来,得花4万元钱。刘某2说问问她姑爷办不办这个事,过了几天,刘某2说同意办这个事。其以此为名自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分五次共骗取刘某24万元,其中第一次骗取2万元,第二次骗取3千元,第三次骗取3千元,第四次骗取4千元,第五次骗取1万元,第三次是刘某2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其的,其余都是银行汇款汇到其名下农村信用社卡里。其告诉刘某22016年1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就能接到她亲家,其知道办不了此事,钱让其花了,之后就逃避与刘某2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给服刑人员办理提前释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洪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辩论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洪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二、被告人张洪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俊民审 判 员 胡景奇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