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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文诉被告王亮、XX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文,王亮,XX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149号原告:张吉文,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荆头山农场园林二大队新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亮,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0********。被告:XX霞(曾用名陈晚霞),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浮屠镇华道村下街*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71980********。系被告王亮之妻。原告张吉文诉被告王亮、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吉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吉文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