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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红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617号起诉人徐红根,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红根的起诉材料,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起诉人入院记录的主诉“反复胸闷胸痛10余年,晕倒3次”更正“长期加班劳累和油漆中毒导致面神经炎(歪嘴)而入院;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徐红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红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彩虹审 判 员  杨军梅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曾雨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