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岩松与白俊魁、于凤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岩松,白俊魁,于凤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19号申请人:白岩松,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白俊魁,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于凤侠,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申请人白岩松与被申请人白俊魁、于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岩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