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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2016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毒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迎春小区D区1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电门锁,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此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为2832元)盗走。盗后销赃挥霍。赃物未追回。2016年10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迎春小区E区6号楼2单元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辛某停放在此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为2225元)盗走。盗后销赃挥霍。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辛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邵某的亲属代其退赔505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主动退赔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二、被告人邵某退赔的五千零五十七元,发还被害人姚某二千八百三十二元;发还被害人辛某二千二百二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石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