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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满爱玲、李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爱玲,李雪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967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被告:满爱玲,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雪华,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爱玲、李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