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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董长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长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885号之二原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584544975P。法定代表人:陈保福,经理。被告董长增,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长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薄』告董长增欠款已全部还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