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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谢志永、杨贵元、舒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谢志永、杨贵元、舒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志永、杨贵元、舒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受理,2017年3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5日恢复执行。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6878.3元,利息11685.8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63.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72元,上述款项合计30120元。本院已强制执行30120元(其中执行被执行人杨贵元13900元、舒军16220元),并已将标的款29848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272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09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