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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苏国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田燃能源有限公司、冯红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田燃能源有限公司,冯红梅,米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龙家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柏泉,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田燃能源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2号楼二单元1202室,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冯红梅,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612001197002140026,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米宏斌,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612601681203063,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田燃能源有限公司、冯红梅、米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浦区法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53605.3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等。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冯红梅、米宏斌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封、冻结了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该批财产暂不宜执行,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恢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雷书生执行员 赵斯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