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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邱莉与关友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莉,关友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877号原告:邱莉。被告:关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莉诉被告关友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日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昆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