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静与西安凯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西安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阎临公路北屯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胡瑞常,总经理。上诉人杨静与被上诉人西安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静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杨静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