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法定代表人:时沈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号***室*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59234E。法定代表人:刘兴达,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613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金额较小,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