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59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春,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杨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